2011年10月10日,在平江县人民法院安定法庭承办的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为被告赔偿义务进行担保的平江县三市镇居民阳某在安定法庭强制执行的高压态势下,不得不到法庭全部兑现了自己的保证责任。
2011年5月,平江县人民法院安定法庭在审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时,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被告定期赔偿原告30000元的调解协议,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原告提出该被告的赔偿义务应当由他人进行担保。经被告请求并获得担保人的同意,法庭依法准许平江县三市镇居民阳某对该案的30000元赔偿款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审结后,被告并未在约定付款期限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安定法庭依照原告的申请,依法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案担保人阳某就法庭到对其进行执行表示费解,认为自己当时承诺担保,只是为了让原、被告双方尽快了结此案,并无为被告代付赔偿款之意。经过办案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并通知其即将强制执行的高压态势下,阳某终于认识到,其所承诺的诉讼担保并非儿戏,只得在2011年10月10日,自动将被告应履行的30000元交致安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