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案件中,常有一方当事人(通常为被告)被关押,有的在本地看守所服刑,有的在外县甚至是外省服刑。近几年来,平江县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理10件左右的此类案件。前不久,我院民一庭、各人民法庭陆续在邵阳监狱、建新监狱等地开庭审理案件,受场所限制,给庭审带来诸多不便,不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现以邵阳监狱为例,反映开庭的有关情况如下:
1、法官、当事人之间为全封闭,开庭场所为监狱的服刑人员亲友探视会见场所,开庭时法官和服刑的当事人在隔离窗两边用电话机听筒(每个座位一个)进行对话交流;
2、听筒只能供两个人对话(其中一人必是服刑人员),未持听筒的其他诉讼参加人不能听到和知晓对话情况,书记员听不到服刑人员的话语,无从做记录;
3、由于玻璃隔离,玻璃两边的人员无法近距离仔细查阅证据、交换证据及相互质证;
4、因对话受到严重限制,无法进行多人随机的话语交流,协商、调解案件无法按正常需要进行。
以上不便之处产生的后果是:
1、庭审的主要功能(法庭调查、陈述、辩论、举证、质论、调解)无法进行;
2、因无法做好庭审笔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3、法庭查清案情受到很大影响,很难掌握全部案件事实,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另外,开庭过程中听筒对话几次中断,不得不几次要求监管人员接通话机,庭审才得以恢复,这也是将会见场所作为开庭场所带来的局限。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监狱的会见场所作为法院开庭场所是不合适的,不利于开庭审理案件,不利于法庭进行调解,不利于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故现行的监狱会见场所作为人民法院开庭审案的场所这一做法,必须尽快纠正。建议就法院到监狱开庭审理案件进行统一规范,监狱为法院开庭办案提供规范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