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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合之下致伤他人 数次调解力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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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丽平  发布时间:2011-10-18 08:40:18 打印 字号: | |
  10月17日,平江县法院梅仙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本矛盾激烈的双方在法庭多次调解之下取得了各自满意的结果。

  2010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朱某、朱某某同在位于余坪乡某路段旁的山上采掘石头用于砌自家路?{。在采石头的过程中被告朱某请朱某某帮忙掀动一块石头,两人在掀动石头后该石头不慎从山上滚下,恰逢原告陈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山坡下的公路上经过,石头与摩托车同时相撞,随即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翻倒在地,造成陈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两被告随即将陈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共住院16天。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就经济损失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赔偿之诉。

因事故的发生具有特殊性,被告虽有过错但非故意,承办法官希望双方能和谐化解矛盾,遂于开庭审理之前,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因言语不当致情绪愈加激动,矛盾愈加激烈。承办法官见此情形决定开庭审理,通过庭审核实原告陈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等共计62793元,朱某需对此承担责任,但朱某认为赔偿数额过高,自己根本无法承担,而陈某则认为朱某态度恶劣,自受伤后也从未慰问过自己,因此坚决要求全额赔偿。承办法官针对矛盾展开了背对背的调解,首先从法理的角度向朱某解释对陈某的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且不能因经济困难就拒绝赔偿,同时给陈某做劝解工作,希望其从朱某的经济现状出发考虑全额赔偿的现实性及判决后的兑现可能性,希望双方冷静的从对方的角度考虑,尽量体谅对方。经过法官长时间的磋商,双方仍未达成统一意见,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争议不大,双方仍有回旋余地,决定再给双方几天时间回家考虑。其后,承办法官又多次与双方电话联系,转达各方意思,并不断从中进行协调,一周后,陈某与朱某一同来到法庭,签署了由朱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48000元、同时朱某负责修理好陈某受损坏的摩托车的协议,考虑到朱某的经济状况,陈某同意朱某可以分四次付清,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起巧合之下产生的致伤事故,经过法官数次不懈的调解终于和谐化解了矛盾。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 彭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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