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洋紫荆油墨公司诉被告华塑包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被告(反诉原告)华塑包装公司诉原告(反诉被告)洋紫荆油墨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合并审理。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并判处原告赔偿被告损失256441.83元。
经查实,2010年8月,原告卖给被告价值6万余元的印刷油墨,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油墨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在收货后60天内付清货款。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一直未能付款。被告收到原告公司的产品后,根据生产计划迅速安排了生产,但生产出的食品包装袋交付客户后,客户反馈封装的食品包装袋水煮消毒处理时存在严重的掉色现象,造成被告赔偿客户损失和销毁缺陷产品直接损失数十万元。后经原告派人查实确认了包装袋油墨存在问题,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商意见,于是决定对薄上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主义务的同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原告在全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不足,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拒付货款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法行为,同时被告包装公司在使用该原料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油墨公司应对被告包装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