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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法院反映当前基层法院推进合议制
负责制存在的困惑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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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18 17:10:31 打印 字号: | |
  合议制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强化合议庭职能一直以来是我国完善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然而,多数基层法院施行的是“承办人负责制”、“审判长负责制”或“承办人与审判长共同负责制”。受立法上的不足、合议制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以及司法资源的匮乏各方面条件制约,基层法院要全面推行合议庭负责制,存在种种困惑:

  一、立法上的不足。人民法院在立案时,仅有原告方的陈述,实际上很难准确界定什么是“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目前基层法院普遍的做法是,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以外,在立案时一般都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后,如发现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实际成为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手段。同时,由于我国立法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相互对应,仅因为审级的关系,也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而采取了合议制。

  二、独立审判受制约。合议庭应该独立审判案件,但现实中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受到多方面的干预。1.来自法院外部的牵制。现行司法体制的模式,导致基层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如在人事权方面、财政方面,迫使法院不得已在审判案件时要尽力维护地方政府的利益。这种无形的压力,往往就影响了合议庭的独立审判。2.来自法院内部的陈弊。在目前情况下,法官审判案件时不得不考虑案件处理是否得到领导认同,达到各方面都满意的效果。院、庭长往往要将审判管理权渗入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在合议庭意见与院、庭长意见不一致时,院、庭长就将案件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导致“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问题发生。3.来自上级法院干预。目前流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质效进行考核,并进行排名,不容否认对审判质效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部分指标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现象。如考核法院的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下级法院为降低发改率,不得不经常性地利用私人感情,向上级法院对口业务庭请示案件,并将这种请示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

  三、内部职责不明。目前基层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一般是由庭长在分案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再邀请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仅负责参与庭审和合议,象征性地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庭审,甚至开庭时处理其他事务。案件合议时,其他合议庭成员一般都是附合承办人的意见,甚至于有的案件由承办人先写好评议笔录,其他成员在上面签个字就行。

  四、评议规则不合理。基层法院现行合议庭评议令人堪忧。一是认识高度不够。有的评议笔录评议人员连名都不签,有的评议笔录甚至在判决之后,书记员整理案卷时再补上,更有的代替合议庭成员签字。内容上过于简单,有的将主审人的案情汇报记录为略,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多数记录为同意。 2.评议程序混乱。一般只针对案件处理结果发表一些附合性的意见,而没有对案件证据的分析认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诸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论述,评议的随意性非常大。3.裁判文书的制作缺陷。承办人完成裁判文书后,再由审判长或庭长签发,一般就不送其他合议庭成员审阅,裁判文书中不能体现合议庭的意见。

  五、法官素质不齐。由于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参差不齐,少数法官丧失理想信念,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出现了法官群体违法犯罪。

  在基层法院全面实行合议庭负责制意义重大,但困难重重,从完善的立法和构建科学的管理制度入手,提出建议如下: 

  一、完善立法,以繁简分流促精英合议。

首先,建议立法机关适时修改诉讼法,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不以审级为标准,而比照简易程序适用标准,对适合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当案情并不复杂而诉讼标的额较高时,可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审判,尽快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其次,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如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任何一方不同意或不表态的,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刑事案件,也应当根据被告人的意见处理,对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严格合议庭的收案范围。

  第三是通过设立速裁法庭、依法扩大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将大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速裁机制来解决,确保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二、改革法院管理体制,以制度激励实现真正合议

  1.明确合议庭权利。合议庭应当拥有以下权利:一是拥有相对的独立审理权;二是审理案件的裁判权;三是审判长应当拥有合议庭审理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院、庭长只能对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建议,不应当在裁判文书的签发环节设置障碍,更改合议庭的意志。

  2.责、权、利相统一。审判长不是合议庭的领导或行政长官,他是合议庭法官中的一员。合议庭其他成员主要承担接受审判长指派完成审判工作,共同阅读案件材料,共同参加庭审调查、案件评议、制作法律文书。要明确合议庭的内、外职责,防止造成“合议庭负责等于没有人负责”的局面的产生。

  3.提高合议庭法官素质。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扩大高层次培训对象,增加在职培训时间。要加强政治素质教育,使合议庭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完善合议庭内部机制,确保合议合法有序

  首先,要明确合议庭评议的对象和范围。合议庭评议的对象应当包括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在案件分配到合议庭后,要进行庭前合议;在庭审中,主持庭审的审判长要将庭审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要各负其责地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其次,要规范合议庭评议的程序。承办人应当提前一天将案件材料提交合议庭其他成员审阅。评议时,由承办人向合议庭陈述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拟处理的意见,再由合议庭成员就此分别发表评议意见,最后由审判长发表意见。对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审判长提请庭长报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或提请庭长组织其他资深法官讨论,以提供参考性意见。

  第三,细化案件评议规则。评议规则可以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庭审结束后五日内,合议庭成员应将各自的评议意见发给书记员;第二步,书记员收集好合议庭的评议意见二日内,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在合议庭成员间进行交换;第三步,合议庭成员在收到交换的评议意见五日内,由审判长主持进行案件评议,让每个合议庭的成员都有较为充分的时间研究和审视自己和他人的观点,从而保证合议的质量。

  第四,合理建立考核监督机制。要对合议庭成员单独进行考核,对案件承办人,在考核时要适当进行倾斜。同时,要适用过错责任。对评议时发表错误意见导致错案的,要承担错案责任。对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再审的,不应当追究合议庭的错案责任。建立合议庭成员能者上,庸者下的考评机制,对案件审理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的合议庭成员,应当提请任命机关免职,或降为书记员使用。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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