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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被撤销,被违法扣押的假冒物品应否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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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华芳 熊纪红  发布时间:2011-10-18 17:15:01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假冒物品即使是被违法扣押也不应返还原告,应依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一、案情

  华容县酒类产销管理执法大队受商务局委托对全县酒类产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2011年4月14日11时,该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颜某、熊某、邵某等在例行的市场检查中,发现原告刘某没有办理酒类经营相关手续,从事酒类批发业务,并在其位于华容县城关镇血防办附近的经营场所中查获涉嫌假冒的小瓶装“贵宾郎”酒20件(每件24瓶),执法人员认为该批涉假酒外包装明显破损疑为私自回收利用、瓶盖封口标签防伪标志被人为擦去、喷码有误,造假证据明显,即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对该20件酒以酒查扣予以扣押,并在扣押财物清单中注明“2件贴有贺记商行标示,18件无标示、喷码有损”,但该通知书中在适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时没有具体到条款。在对该批涉假酒实施扣押后,商务局向该酒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打假办提出对包括刘某被商务局扣押的无标示、喷码有损的18件在内的456瓶“贵宾郎”酒鉴别真伪的鉴定要求,该公司派员鉴定后于2011年4月19日以郎酒厂有限公司打击假冒办公室真伪鉴定证明书鉴定:所送456瓶“郎”牌样品属假冒该公司产品。4月25日,商务局向刘某拟对其作出没收假酒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4月27日,刘某提出听证要求,5月19日,商务局应当事人要求在该局举行了听证会。2011年6月2号刘某对扣押行政行为不服诉至我院。

   二、判决

  一审认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据此,商务局有权依法主管华容县境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华容县酒类产销管理执法大队是商务局的下设机构,受商务局委托对全县酒类产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故华容县酒类产销管理执法大队有权以商务局的名义对全县酒类产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但其并未得到行政强制措施的委托。

  本案中,华容县酒类产销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于2011年4月14日对市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刘某没有办理酒类经营相关手续即从事酒类批发业务,并在其华容县城关镇血防办附近的经营场所中查获涉嫌假冒的小瓶装“贵宾郎”酒,执法人员对该事件进行处理是依职权进行的。但在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适用法律错误,执法人员适用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没有关于扣押的条款;在对该批涉假酒实施行政扣押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先扣押后鉴定,程序颠倒亦属不当;同时执法大队对涉假酒实施行政扣押超出了委托范围,是违法行政行为。综上,商务局在对刘某实施的此次行政扣押中程序和实体均违法,应予撤销。对原告要求退回被扣押的20件“贵宾郎”酒的诉讼请求,因在被扣押的20件“贵宾郎”酒中,有18件无标示、喷码有损,且已被酒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如果把这些假冒酒返还给原告任其流入市场,将会扰乱酒类流通管理秩序,给国家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故对这些假冒酒应依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另外2件“贵宾郎”酒应当返还给原告。对原告要求撤销华商告[201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向原告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另一行政行为,应另行处理,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的要求,因其仅提供了14张开支费用单据共计4899元且与本案没有关联,也不是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2、3、4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第五十九条(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一、撤销商务局酒类扣通字[2011]第0414号《酒类经营违法案件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二、商务局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扣押的已被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的18件“贵宾郎”酒进行处理,并将另外2件“贵宾郎”酒返还给原告刘某。

  三、评析

  行政行为被撤销,被违法扣押的假冒物品应否返还原告?

  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被告商务局扣押酒的依据就不存在了,所以无论是真酒假酒,都要返还给原告,并且本案原告起诉的是扣押行为,审理中合议庭只把鉴定结论做证据使用,并没有对鉴定进行全面审理,故对涉假酒的认定在假冒酒的阶段,对认识在这个阶段的酒不宜作出处理,应返还给原告。

   二种意见认为,不同意返还扣押刘某的贵宾郎酒20件的意见。理由:酒是假冒酒,如果还要返还原告的话,违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并且返还后假冒酒又会流于市场,这明显扰乱了社会酒类市场管理秩序,应该依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本案中,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在对假冒物品的处理中,坚持不返还给所有人,并要依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原则。
来源: 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 华芳 熊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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