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张小姐因月经不调来到被告岳阳某医院求诊,被告对其进行了诊刮术,但在术后的几个月内原告的病情并没有好转。于是,张小姐第二次来到被告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宫腔粘连”,被告给予了上环手术及人工周期治疗。但复查时发现环异位,便实施了取环术和宫腔粘连分解术,且重新上环。令张小姐没想到的是,术后复查发现原告的子宫穿孔且腔内有积液,不能再生育。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原告病情扩大是因原告体质特殊以及其没有严格按照医嘱办理所导致的。后经岳阳市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岳阳某医院在对原告张小姐的诊疗中存在手术依据不足、处理欠妥等过失,并因过失行为造成原告子宫穿孔的损害后果,且经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故被告岳阳某医院应当对原告张小姐承担赔偿责任,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80%。依法律规定,判处被告岳阳某医院赔偿原告张小姐各项损失192476.44元。
法官提醒,医院应增强责任心,确保病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