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万某与何某、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于2011年9月14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在本县农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
2011年10月17日,因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且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45274元(债务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合计)。执行人员在农业银行办理划拨手续时,银行告知: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陈某的存款帐户为五年定期存款帐户,存款于2012年6月到期,如现被法院划拨,储户将损失定期存款利息近16000元。执行人员认为:执行的目的在于使法律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而不在于使被执行人遭受损失,执行应体现人性化的原则,不能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就机械执行,任凭其合法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故执行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划拨被执行人的定期存款,继续冻结该帐户,先查找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则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到期后再予划拨。
执行人员继而在工商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某在岳阳市区有活期帐户,余额可以执行全部案款。2011年10月18日,执行人员前往岳阳将该活期帐户的存款45274元划拨至法院执行款专户,并于次日将被执行人陈某在农业银行的存款解除冻结。案件终得执行完毕。
该院执行人员舍近求远、弃简就繁的执行行为体现了法院和谐执行的理念,反映了法院执行不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尽力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尽可能在不增加被执行人利益损失的情形下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