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临湘市某中学、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由被告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 105.39元(包括被告临湘市某中学先行支付给原告的经济损失4650元),驳回原告王子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被告某中学下属小学四年级学生,在校吃午餐,午餐时间为11时25分(放学)至12时。2011年3月15日11时25分放学后,原告未去吃午餐,与同班同学在校园内打羽毛球,打球时不慎摔倒在学校校旗台基座上,致原告外伤性脾破裂,腹腔积液。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临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213.9元,临湘市人民医院根据原告病情,建议原告转院治疗,当日下午5时原告转入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治疗,行脾脏切除手术,引流腹腔积液。在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付医药费8844.87元。4月14日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伤程度作出鉴定:王某系意外摔伤致脾损伤、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行脾切除术,评定为六级伤残,并作出医疗建议。
法院认为,原告是已满十周岁的小学四年级学生,打羽毛球是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文体活动,其活动本身并不具有危险性,打球时充分注意安全事项并不会受伤。原告不按照学校的安排在规定的时间进餐,出于贪玩的心理擅自去打羽毛球,原告在打球时未注意安全而摔伤,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行为亦是造成伤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原告、被告某中学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原告自行承担其50%的责任,被告某中学承担原告经济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36 455.39元。因该中学在被告平安保险岳阳公司为原告投保了平安校方责任险,故平安保险岳阳公司应在保险限额30万元内承担被告白云中学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用,故被告平安保险岳阳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105.39元[(72 910.77-700)×50%],被告白云中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元(700×50%),因被告白云中学已先行支付原告医药费5000元,此款应从中扣除,故白云中学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云中学实际先行支付给原告经济损失4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