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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四乱”现象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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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涛 陈捷   发布时间:2011-10-24 08:18:12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来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引起各级法院领导和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目前华容县法院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乱”:

  一是“委托乱”。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化之后,大量的鉴定业务是当事人自行委托而启动的。而有相当一部分社会鉴定机构不是凭借自身质量、信誉、实力来赢得当事人认可,而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故难以保证做出公正、正确的鉴定结论。

  二是“收费乱”。鉴定社会化之后,鉴定收费较过去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案件一旦涉及鉴定,是当事人不能承受之重。

  三是“标准乱”。对同一个伤情,两鉴定机构竟会作出不同的伤残等级结论,除其他原因外,适用标准不统一是问题要害。

  四是“时间乱”。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间周期不确定,法院发过去的委托材料,鉴定机构不能及时审查材料,进行及时的鉴定,尽快的给法院一个明确的答复,这样一来,延长了法院审判时效,容易引发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

  为此,华容县法院建议:

  一是要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相对独立的鉴定制度。确立“审鉴分离”、“执鉴分离”使审判人员与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形成隔离带、防腐墙应规范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形,鉴定人应由法官指定,鉴定报酬由法官确定并通过法院支付,使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没有委托关系和金钱接触,以此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更好地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开、公正,使司法鉴定服务审判执行工作

  二是要加强鉴定机构的准入控制。司法行政部门必须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严格、统一的控制,并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逐步引导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兼并重组,形成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的高水平鉴定机构。

   三是建立专案专人负责制度。法院指派专人管理、监督鉴定案件,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排除不必要的干扰,确保鉴定案件的公开、公正。同时,积极主动进行信息沟通反馈。协调好鉴定机构与法院的工作联系,协调好内部协作关系,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反馈信息,确保鉴定工作规定有序运行。

  四是要明确错误鉴定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确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义务被过于抬高,反而使鉴定人的责任被模糊化。明确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即鉴定人应当对不正确是鉴定结论负民事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范与约束鉴定人,为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是尽快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细则,请有关部门出台文件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使司法鉴定工作走上健康的轨道,服务于民、取信于民。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彭涛 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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