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新泉法庭采用合并审理和独立审理两种方式,对同一起交通事故致三人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1年3月6日12时,袁某驾驶湘A车由南阳方向往湘阴方向行驶,当车行至S308线湘阴县城西镇鹤龙湖地段时,与孟某驾驶并搭乘李某和张某的湘F车相撞,造成李某、张某以及被告孟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和张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李某、张某和孟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李某、孟某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张某构成轻微伤,后三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决定三人的起诉采取合并审理和独立审理的方式审判,即张某和李某的案件合并审理,孟某的案件独立审理。虽然袁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二十万的商业三责险,但是交强险分项赔偿的数额有限,而孟某提出张某和李某优先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赔付。因此,承办法官采取了张某和李某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按比例分享保险赔付限额,余下由再由孟某享有的赔付原则,且作出了一审判决。原、被告方领取判决书后,均表示服判。
至此,在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且分别提出起诉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并审理与独立审理结合的处理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更有利于当事人在有限的保险限额内得到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