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法庭首次尝试在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载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
法院以往的裁判文书中只载明了当事人的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没有载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该院经调研认为,在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载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具有合理性。
第一,在现实生活中,办案法官发现在同一个村、居委会内,同名同姓的人也难免出现,那么在送达裁判文书时也会引起公众的猜疑,给非本案利害关系人的同名同姓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时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身份证号码基于其唯一性特点,裁判文书上记载身份证号码,完全可以准确锁定当事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
第二,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包含诉前),还是在强制执行环节中,对于自然人的当事人都有可能适用查询银行存款的司法措施,这也要求必须查明身份证号码。若不能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就无法排除重名的情况,无法及时保全财产,不利于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再次,可以增强法律威慑力。对一些不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将其身份信息和案件基本信息公诸于众,将其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对其进行威慑,让其周围的人可以轻易判断他的诚信状况和荣辱状况,增加他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促使不履行裁判的当事人尽快履行,重塑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