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到底该归谁?”近日岳阳楼区法院民二庭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案中遇到了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该案系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因原告不服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判给被告从而上诉。
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十多年来,一家三口经历着人生中的喜怒哀乐。然而在今天,这个完整的小家庭却再也无法齐心同步前行了,这一切源于被告的精神病。
被告因患上精神病,长期以来无法与妻子进行情感交流。妻子作为一个正常的人,渴望能够与丈夫在心灵上碰撞,在思想上沟通,渴望得到丈夫在言语上的关心,在行为上的体贴,但这些在正常的家庭很容易做到的事情在这个家庭里却太难以实现了。
妻子想过回正常人的生活,对于这正当的要求,常人都能正确理解,被告的监护人及其他家属也均表示理解。按说这段婚姻在大家的理解和同情中应该会比较平和地解除,但事实上这段婚姻的解除却很艰难,从原告两年前欲与被告离婚一直到现在两人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之所以这样源于双方对共同居住的住房相争不让,夫妻双方仅有一套住房,若解除了婚姻关系,意味着住房将成为双方最迫切的现实问题。原告坚持认为自己系女性且孩子要跟随自己生活,属于有困难一方,为方便孩子生活和学习理应取得该房产,而原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系精神病患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无力再购置房屋,为不致让被告流离失所,将房子判归被告。对此,原告不服上诉。
该案重审过程中,现承办法官为了调和原、被告的矛盾,多次对原告进行思想劝解工作,告知其作为夫妻对对方应尽的扶养义务,并多次与被告的亲属沟通力求一个最合理的办法来解决原、被告面临的实际困难,尽管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倾注了应有的关心,但原、被告的住房问题还是无法协调好,最后承办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对此判决依然不能理解,表明还将上诉。
原、被告本系夫妻,朝夕相处生活十几年,彼此也曾是对方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人生伴侣,现在却迫于生活的无奈为了一套房子几次对簿公堂。作为法官面对双方都很困难、都需要照顾的特殊当事人,面对调解不能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结案的案子,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这个案子虽然审结了,可是原、被告的生活还得继续,但原、被告的实际困难最终会怎样合理解决?原、被告的幸福归属在哪里?我们不得不思考,法律是人们寻求解决纠纷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往往把诉争利益的实现寄托在能彰显公平正义的法律上,法律固然会保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真的能解决任何问题吗?我们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但当法律在有些问题面前呈现出其无奈与苍白时我们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