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后伤势加重,再次诉请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2009年8月31日,某陶瓷公司驾驶人李小某驾驶车辆(该车辆为某陶瓷公司所有)与李某乘坐的摩托车相撞,酿成李某八级伤残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认定,李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于2009年6月29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因双方无法就事故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和陶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过二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40366.1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另一受害人各项损失140748.6元);由陶瓷公司赔偿李某1000元法检费。两公司均已按二审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此后,李某的伤势发生变化,2011年7月,经司法鉴定,李某右股骨头已缺血性坏死,需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医疗建议全髋关节置换术费用为16万元。面对治疗所需的巨额医疗费用,李某不堪重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和某陶瓷公司赔偿其后期治疗各项费用1819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8月31日的交通事故后,李某身体机能下降,其抵御病症加重的能力降低,使得其伤势加重。李某的伤势加重与此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因李某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需行全髋关节置换术,是其为避免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需采取的合理措施,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属合理费用,该费用直接导致李某财产直接减少,属于李某的损失范围,对此两公司应予赔偿。最后,法院依照有关法律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全髋关节置换术费用38885.3元;由陶瓷公司赔偿李某全髋关节置换术费用121114.7元、检查费933元、法检费1000元、交通费2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12631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