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无法确定造成事故的树木 三嫌疑运输车辆均需担责
分享到:
作者:陈捷 王义军  发布时间:2011-10-31 08:09:27 打印 字号: | |
  骑摩托车撞在公路上横着的意大利树木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无法确定撒落树木的车辆,三运输树木车辆均成被告。2010年9月16日50分,廖某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06线华容县新河乡益群村七组路段时,因处置不当,撞在横在公路上的意大利杨树木上,造成廖某摔倒在地,后经华容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经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查和电子监控查明:事故现场共有13根意大利杨树木,高某、杨某、谢某均驾驶拖拉机运输意大利杨木在案发时经过事故现场,均有超宽、超高的违章情形,且均有撒落树木的可能,但无法确定是哪台拖拉机撒落下的树木,无法确定当人事人的事故责任。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办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以下两个方面:被抚养人生活费按何种标准计算。被抚养人廖某(系死者女儿)与2008年9月以来一直在华容县新河口集镇幼儿园就读,并居住在华容县新河口集镇,可视为廖某在本次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可按照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供死者廖某在事故发生时有驾驶资格的相关证明,应视为无证驾驶,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虽无法确定高某、杨某、谢某驾驶的拖拉机哪一台撒落的树木,但廖某正是由于撞上横在公路上的意大利杨木而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无法确定高某、杨某、谢某责任大小,故三人共同承担50%的赔偿。因其三人均投保了交强险,故损失先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三共同承担。

  2011年10月28日法院判决如下:廖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高某、杨某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赔偿73333.34元,由谢某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赔偿36666.66元,高某、杨某、谢某均赔偿51631.37元。
来源: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陈捷 王义军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