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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玻璃引发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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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捷 罗典  发布时间:2011-11-02 07:37:50 打印 字号: | |
  10月28日,华容法院审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1年5月8日晚,被告人范某在家中浴室洗澡,突然听到“哐啷”一声,发现自己浴室的玻璃破了一块,便立即走到阳台上看见楼下有人,如是打住斜对面邻居被害人何某的手机,想让何某看帮忙看一下,但何某没接听电话。

  次日凌晨,被告人范某跑到何家质问何某为何不接电话,何某讲没听见,范某认为是何故意不接电话,范从何手中得到其手机卡并调取了何当晚的手机通话详单,发现在5月8日晚上,何某不接自己电话时接了其他人的电话。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范某将何某约到了华容城关某宾馆303房间内,反复问何某为什么不接自己电话,何某坚称没有接别人电话,被告人范某一气之下,用随身携带的钢管朝何某的左肋、肩膀和腿部打了三下。事后,范某给了200元钱给被害人何某让其去医院检查,当晚19时许,何某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华容县人民医院抢救,被告人范某也赶到医院,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的伤情属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支付赔偿了受害人何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2000元,被害人何某对被告人范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曾经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何莫的医疗费及部分经济损失,其行为已得到被害人何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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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 陈捷 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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