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1999年,被告人徐某投资开发建房,自2003年开始,因资金不足,徐某从向朋友借款转而以高额利息向外界借款,先后15次以1%、3%、5%不等的月利率非法吸收他人存款42.7万元。其中,2003年9月,被告人徐某在侯某处借款2.9万元,月利率为5%,徐某分两次付给侯某利息17900元,2004年6月,被告人徐某打了一个本息7万元欠条给侯某;2004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在吴某处借款3万元,月利率5%,至2004年10月打了连本带息5.9万元的欠条给吴某;2004年大约6、7月,被告人徐某找胡某借款5万元,月利率1.5%,至今未付本息。
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多名相关当事人以及社区群众参与旁听,庭审结束后,法官与旁听群众交流时,告诫大家不要盲目轻信高额利息与回报,投资要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