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因合伙做生意,经济上常有往来,后经结算,刘某还欠周某十四万元,因一时无钱,刘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周某。周某多次讨要未果后,诉至法院。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日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债权纠纷作出一审缺席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周某欠款本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曾在外地合伙做生意,两人在经济上一直都有往来。2007年12月10日经过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十四万元整,因一时无钱支付,被告遂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两人口头约定在2008年端午节前还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还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刘某偿还欠款本金十四万元及延期还款利息六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及时还款,对被告所欠原告的本金人民币140000元,法院予以认定。在原告的催要过程中,被告拖欠不予偿还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延期还款利息六万元整,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