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贩卖假冒香烟犯法,妄图获取不义之财受罚。10月28日,汨罗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违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假冒卷烟的情况下,伙同韩某某(已判刑)驾驶车牌为豫E10805号的厢式货车,从广东揭阳赶到福建省云霄县事先约定的地点,在制假老板“方老板”处装载假烟一车,准备运往湖南省常德市慈利县进行销售。在京珠高速长沙南下高速时被长沙县烟草公司当场抓获并扣押。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被扣押的卷烟鉴定,共计8个品种的13450条卷烟均系假冒注册伪劣产品。经汨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的卷烟价值625220元。2011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杜甫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进行运输、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