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方四华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以被告人方四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金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35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辉荣、李早平、柴美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874.3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岳霞、方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泽兵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4元。
被告人方四华,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甘田乡五星村新塘村民组22号。2011年3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方四华与李燕平在各自离婚后相识并同居。后两人的关系出现矛盾,李燕平于2011年3月中旬搬至前夫付伟军家居住,打算和付伟军复婚。方四华多次劝阻未果,心生怨恨。同年3月31日下午1点多,方四华骑摩托车到杨林乡城山舟一杂货店内购买了一把砍刀(俗称篾刀)后,来到李燕平的父亲被害人李辉家。方四华将摩托车堵在李家大门口,把摩托车的油管砍断后,用打火机点燃。被害人李辉见状上前制止,方四华即持刀朝李辉头部砍去,将李辉砍倒在地。屋内的其他人争相往外跑,方四华随即持刀追上李燕平的母亲陈小兰和李燕平的婶婶何贤书,朝两被害人头部各砍数刀,将两人砍倒在地。见三被害人躺在地上呻吟、扭动,方四华又朝李辉、陈小兰、何贤书的头部狠砍数刀,直至被害人不再动弹。之后,方四华将李辉家一楼三间房内床上的被子点燃,将堂屋里的两个煤气罐打开,放火焚烧房屋。随后,方四华来到李家屋前的地坪里,持刀将对其进行劝阻的村民李早平、李辉荣、柴美华、杨伍佑等人砍伤。转身又将停放在李辉家门口附近的摩托车、自行车等物推进大门口燃烧的火堆中,将其全部烧毁。村民被害人柴金星见李家房屋着火,过来询问情况。方四华持刀冲过去朝其头部砍去,柴金星被砍后往地坪旁的稻田内跑去,方四华追上前,将其砍倒在稻田里,朝其头部猛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不久,方四华又持刀将经过此地的被害人方敏砍倒在地,并对其头部猛砍数刀。之后,公安干警赶赴现场并鸣枪警告,方四华才放下砍刀束手就擒。被害人方敏在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的途中因伤势过重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辉、陈小兰、何贤书、柴金星、方敏均因头面部多处砍伤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早平的伤情为轻伤;柴美华、李辉荣的伤情为轻微伤。被烧毁的摩托车、自行车等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20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金龙的经济损失为被烧毁的财产、丧葬费计人民币503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辉荣、李早平、柴美华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计人民币23874.3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岳霞、方勇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人民币1300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泽兵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人民币1300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四华因感情纠纷,为报复而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方四华故意放火焚烧他人住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方四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方四华故意杀人的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