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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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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高峰  发布时间:2011-11-07 11:04:21 打印 字号: | |
  李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两家关系颇好。王某家2007年新买一麻将桌,李某遂经常骑摩托车去王某家打麻将,并将摩托车存放在王某家堂屋。该年9月,摩托车被偷。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向王某主张权利。2009年12月,李某因购买新车,在王某处借款10000元,并承诺当年年底还清,但并未兑现。王某多次催讨,李某均予拒绝,并提出用该10000元借款抵付摩托车被偷的损失,王某不同意。李某遂于今年10月起诉至我院,要求王某赔偿其摩托车损失10000元。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2007年李某将摩托车存放在王某家中,双方构成无偿保管的法律关系,因该关系发生纠纷,权利受到保护的时效为一年。李某在知道侵权之日起一年内并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最后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傅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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