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岳阳县人民法院筻口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婚姻案件,一桩持续二十四年的事实婚姻最终解除。
经审理查明,1987年,李某、张某初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于同年7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12月,李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但为了能让儿子安心完婚,于是撤回了起诉,但夫妻两人关系并未得到改善。2009年初,李某外出打工,自此与张某分居生活至今。李某于近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故原、被告之间为事实婚姻,而不是非法同居关系。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虽经多次调解,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特别是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双方和好无望,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