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原告王某给予被告陈某经济帮助28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原、被告于1984年正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小孩,现均已成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吵闹、打架,原告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从2006年开始,原告即外出打工,夫妻分居至今。被告一直承担抚养小孩、建设家庭的主要责任。今年9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仍难以和好关系,原告离婚态度坚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当初系自愿结婚,且已生育三个小孩,理应建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引发矛盾,多次吵闹、打架、闹离婚影响了夫妻感情的正常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五年,经多次调解仍难以和好关系,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亦表示如原告坚持一定要离婚则同意离婚,表明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考虑到被告在抚养小孩、建设家庭方面作出较多努力,被告目前生活困难,结合原告实际经济情况,可由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经济帮助。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