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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民事一审案卷制作浅谈民事一审诉讼程序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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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小刚  发布时间:2011-11-20 08:58:21 打印 字号: | |
  任何案件经过法院处理,都涉及到很多文书的制作,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涉及的文书,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材料,最终都体现在案卷中,存档保管。法院的案卷就是诉讼中法院对于案件的主要活动的日记,记录了案件处理的全过程,是案件程序公正是否合法的重要体现,也是上级法院和社会监控法院活动的主要证据。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应该重视案卷的制作,更应该通过对案卷制作的规范如将案卷审查作为衡量法官业务素质的重要指标来进一步维护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目录、审判流程信息表、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的的基本情况及其提交的资料、法院送达的回证、审理前的准备活动、庭审笔录、裁判文书、诉讼费收据等内容。仅就案卷的整理而言,其实只是法院工作的一个小环节,但是,案卷的制作不仅应该包括案卷的装订,还包括了案卷中每一页文书的制作,案件审理个阶段的衔接,是确保诉讼的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首先,案卷中详细地记载了法院在整个程序中有法律价值的事项,这些事项与案件本身都有着紧密的联系,是法院依法行使权力的“证据”。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能够以装订案件的需要为基础,在每一个阶段,完成该阶段所需要的装卷材料所要完成的工作,则能极大提高诉讼效率。再次,案卷中最重要的内容,庭审笔录以及法院的结论,是诉讼价值的最集中的体现,如实做好庭审记录及归档,对于保证诉讼实体公正意义重大。总之,严格规范、审查案卷的制作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行使诉讼权利,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提高法院的服务意识,是司法进步的重要体现。

  下面笔者就民事案卷制作中几个主要的部分以及容易出现的导致案卷制作困难,影响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问题进行简短分析。

  第一,民事诉讼的提起以及法院的审批。原告方的身份证明和起诉状是民事主体诉权在民事案卷中的体现。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职权主义,当事人的司法救济请求能否得到该法院的受理,取决于法院依职权对案件的审查。因此,作为法院就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立案的规定审查,比如审查诉讼中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是否具备合法的诉讼地位,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等,在具体的案例中,如果被告不明确,就可能导致文书不能送达,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则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法院在进行立案审批表的批示填写时,应该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第二、文书的送达以及当事人的签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书的送达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重要体现,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文书的送达一方面能使当事人及时了解文书的内容,便于他们参加诉讼活动,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果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耽误诉讼期间或者未按人民法院及时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一阶段也是案卷制作过程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阶段,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我国的社会现状环境所致,常常出现法院的文书的送达过程中,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故意避而不见,而适用留置送达则很难找到见证人,或者是在邮寄送达的过程中,当事人拒绝签收邮件。或者送达的对象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经营场所变更导致送达困难。在当前社会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文书制作送达工作,一方面保证当事人及时行使诉权,另一方面避免因文书的送达导致审限不必要的延长,诉讼效率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文书制作过程中,也会经常出现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缺失或者不齐全的情况,比如在有些案子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应当提交一审的案卷材料,但是因为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不全,则导致案卷不能及时整理制作好移交二审法院,从而影响了诉讼的效率。一方面是由于某些诉讼代理人业务素质不高,常常会出现一些诉讼代理人出庭不带任何身份资料,另一方面法院也应该严格把握程序关,对于不能提交有效证明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一律不能代理参加诉讼。

  第三,开庭审理时庭审笔录的记录。庭审是法院开展诉讼活动的重中之重,庭审笔录是在庭审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真实情况的记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审判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等内容,必然会导致案件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就无法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最终可能会影响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因此,在庭审笔录的制作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前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提高语言的概括能力和文字记录速度,同时要有责任感。在实践中,也会遇到某些当事人无理由拒绝在如实制作的庭审笔录中签字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应该记明当事人拒签的情况并附卷。

  第四,裁判文书的制作与送达。裁判文书直接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态度。在实践中裁定书一般都比较简单,出现的问题也少,相对而言判决书的制作则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作为向社会公开的判决书,它具有向社会大众进行教育和引导、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是法律社会功能的具体体现,是判决让法律有了鲜活的生命,是判决书的说理让民众得到感化与教育。现阶段出现的较多的问题是许多判决书的制作类似语文作业的填空,套用“事实+法条+结论”的模式,缺乏说理性和专业性,这也直接导致了法院的判决不能让当事人信服,久而久之,就很容易形成“不管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这样的思想。因此,改变现有的判决书制作现状也是迫在眉睫,只有增强法院判决的针对性、说理性,才能做到真正让人信服,才能更好地承担起定纷止争的重任。判决书的送达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拒签或者故意不签收判决书的情况,对此,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具体规定。做好判决书的送达工作,对于保证各当事人的权利,督促各方及时行使上诉权,在判决生效后积极申请执行或者履行义务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民事一审案卷卷宗几乎包含了该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所有环节的具体情况,是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最直接的体现。事实上在我们经常看到的当事人的举报、上访或者其他不服民事诉讼判决的事件中,很多情形就是当事人对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不合法问题的不服。比如说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因为与原告方或者其代理人认识,就直接电话联系通知开庭日期,而原告方在开庭日期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则法院作出了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而且从立案到原告来法院要求再次开庭的日期已经超过审限,如果当事人就此要求法院出示已经通知该原告出庭的证据,则法院根本无法应对,因为该通知和开庭传票的回证都没有签字,这样就严重违背了程序,如果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及时将文书制作送达,则可以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特别在有的事件中,主办法官甚至通过“虚拟开庭”,虚构卷宗来做出判决,如果上级法院能够将案卷审查作为一项常规的衡量法官司法绩效的重要指标,就可以避免再出现这种严重违法的现象。

  推进阳光司法,实现审判过程公开透明是衡量法院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如何真正实现阳光司法,实现审判的公开透明这个目标,具体操作起来则相对复杂,笔者认为,通过规范审查民事一审案卷制作可对民事一审案件的程序的规范起到巨大作用,且相对而言具备可操作性。因为,第一,案卷卷宗记录了审判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便于上级机关进行审查和监督。第二,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卷诉讼材料的规定》以来,人民法院民事案卷向公众公开,也便于社会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的监督,从而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第三,规范民事一审案卷制作可以提高人民法院办事效率,减少因程序不合法造成的案件审限不必要的延长或者案件积压。第四,可以推进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设。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周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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