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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莉:内 心 的 考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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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 莉  发布时间:2011-11-20 08:59:57 打印 字号: | |
  下午正在写文书,安安静静的,突然一个当事人拿着判决书冲进来、、、。

  她是一个离婚案子的原告,其丈夫也就是被告2000年因车祸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的重担一下子全部落在了原告身上,原告既要照顾被告又要抚养小孩。因不堪生活重负,原告于七年前开始与被告分居,被告跟随其父母生活,原告带着小孩回娘家居住。因长期分居,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也不忍心拖累原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在开庭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原有很深厚的感情基础,两人婚前恋爱了六年,在相互完全了解的情况下结婚,婚后感情很好,期间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意外事件发生后,原告也尽心尽力照顾了被告四年,后因两人都无生活来源,原、被告只得分开。分开的七年间被告的父母一直在按月给原、被告的小孩支付抚养费。

  此案该怎么判?是判离还是判不离?我也进行过深深地思考。原告的遭遇很值得同情,这么多年她一个人带养孩子确实不容易,其中的困苦艰难可想而知。判离对原告来说必定是一种解脱,有可能这次的判离就能改变她的一生 ,她的人生也许就此发生质的转变,这固然也是我所希望的 。但是被告呢?这段婚姻关系一旦解除,被告该怎么办?现在他有年迈的父母照顾,可父母百年之后呢?孩子还小,他以后的生活该由谁来照顾?我们该把被告推向哪里?夫妻之间同甘共苦、不离不弃的扶助义务该在什么时候得到充分体现 ?中华民族团结关爱、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该在什么时候得到充分彰显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可见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规定的责任 。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被告在原告没有将其生活安置好的前提下因为同情原告而轻易地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意味着什么?很有可能是将被告推向更为苦难的深渊!原、被告虽然已多年没有在一起生活,但相信这个小家庭的存在对于被告来说应该是一个精神上的寄托,也是被告乐观生活下去的希望和信心 。面对更是弱者更需要关怀的被告我在法与情的较量下选择了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原告因为不能正确理解我的判决结果,在我的办公室不停地哭喊。尽管我反复解释这么判决的理由,她还是不能理解,对我满是质问和责骂。任凭同事怎么劝慰怎么拉扯,都无法平息她对我的愤恨之情,也无法阻止她对我的人身攻击,面对原告不断地拍击桌子和几次欲爬上窗户跳楼以表示对我不满的行为,我的心揪扯着,我无法言语。我不是原告所说的铁石心肠、无情无义的人,更不是一个不公正黑了心的法官,只是对法律对情感我有自己的理解和认知。写这份判决书时我也觉得原告很可怜很不容易,内心也对她这么多年来一个人挑起生活重担尽心培养孩子的行为表示敬佩 ,但是法律容不得我太感性。

  事后,有人跟我说:“这个案子如果判离可能会避免这次矛盾,因为毕竟被告对离婚没有意见,何必自己把自己推到风口浪尖?以后要学会规避矛盾,学会自我保护。”建言是善意的,但我审视自己的良知,探测自己的内心,尽管被原告误解,也确实受了委屈,我不后悔自己做出了这样的判决,因为我尊重了法律。
来源:楼区法院
责任编辑: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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