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山法院在始终坚持导诉分流、大要案件报告和拟判案件前置评查“三道筛子”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审判实践中查找影响案件质量的薄弱环节,深入研究分析,新出台四项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截止目前,该院已实现了连续36个月无差错案件。
明确不得独任审判和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已向院长报告的大要案件、上级法院指令、上级领导作出批示的案件、标的较大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等,凡案件事实、证据有疑问的不宜独任审判。首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一律不得缺席判决离婚;追索劳动报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要求被告到庭,被告下落不明的,慎用缺席判决。
将拟判案件会商制度改为审理制度。案件质量审查小组在审查案件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裁判文书的表面上,重点要对反映案件事实的审理报告、甚至证据材料等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案件实体公正。
涉及本院干警或其近亲属的案件,应当由干警本人主动提出或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后,由立案庭提交上级法院指令办理,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
严格落实差错案件责任追究。拟判案件经院案件审查小组审查认定为差错案件的,一律参照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处理,责任追究办法包括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调离审判、执行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