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各赔偿责任方赔付车祸受害人两岁的小洋洋共计11万余元。
2011年3月24日15时20分,马某驾驶湘F车行驶至湘阴县杨林寨乡合湖村路段时,将路边行人两岁的小洋洋撞倒,造成小洋洋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湘阴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洋洋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大笔费用。今年9月份,经法医司法鉴定,小洋洋因交通事故致伤构成九级伤残。马某驾驶的湘F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小洋洋家人与马某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洋洋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费用损失,是由于被告马某违反交通规则所致。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马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湘F车的保险人,且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有效期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次事故原告小洋洋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划分由各赔偿方承担赔偿。遂作出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小洋洋10万余元,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小洋洋1万4千余元。
至此,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了短短一个月时间,湘阴法院的法官们替当事人着想,提高办案效率,快速高效处理好案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