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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一颗司法为民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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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1-25 08:23:37 打印 字号: | |
  易勇,男,汉族,1978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临湘市人民法院第三党支部书记,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副庭长。1998年他从湖南省司法学校毕业分配到临湘市人民法院工作,至今已整整十三个年头。十三年来 ,他以“公正是法官永远的座右铭”为工作目标,脚踏实地、勤奋工作、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一路走来,他身后留下的是一串串坚实的脚印,写满了勤奋、谦逊、严谨、求实……

  2004年被临湘市政法委授予“政法工作先进个人”,2006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8年被共青团临湘市委评委临湘市“优秀青年岗位能手”、被临湘市人民法院评为“清理执行积案先进个人”,2009年被临湘市人民法院评为“办案能手”,2010年被临湘市人民法院评为“执行能手”、被临湘市政法委评为“访民情、促和谐”先进个人、被临湘市人民政府表彰、2011年被中共临湘市委评为“优秀党员”、被临湘市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

  一、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投身于审判事业

  在工作中,易勇始终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法官,并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投身于审判事业中。在平时的政治学习中,他总是积极参与,他认为法官从事的国家的审判权,代表正义和公平,只有加强学习,夯实政治理论基础并付诸实施,才可能以饱满的热情、强烈的敬业精神搞好自己的审判、执行工作。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在法院开展的一系列政治学习活动中,易勇并不是机械、单调的学习做笔记,而是深入领会这些政治教育对于自己所从事的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在活动的开展中,他认为学习只是一种手段,目的还在于提高全体法官的业务能力,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以此形成你学我赶的良好工作、学习氛围。在此思想意识指导下,易勇较好地处理了政治学习与业务同步提高、同事之间相互学习与共同进步的关系,他能够虚心向其他同志请教,自己有一些审判心得也乐于同其他同事一道分享,因此,无论从政治思想素养、业务能力还是同事关系等方面,易勇在这些学习活动中都有相当大的收获。

  二、秉公执法,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暖

  在法院,易勇主要从事的是民事审判、执行工作,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紧密,最贴近百姓生活。易勇同志在工作中,以对党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秉公执法,维护着国家法律的尊严,把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作为法官的天职。他在执行李某、戴某诉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中,发现申请执行人因公受伤后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作为被执行人的某单位却打着企业困难,要保稳定、保和谐的幌子逃避履行法律义务,为了保障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易勇同志多次走访该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果断采取执行措施,才使该案得以妥善的解决,保护了该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杨某合伙纠纷一案,临湘市人民法院2010年审结,2011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某的资产,将其在詹桥镇的一家企业50包做鞭炮用的红粉查封,标的2万元。当晚,执行申请人何某之妻守护在被执行人的工厂旁,一直到晚上12点才回家休息。谁料4月1日凌晨3点左右,被执行人何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后不知去向。被执行人何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规避执行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接到群众举报后,易勇迅速组织干警对被执行人何某进行追捕,对其财产进行查找,对其存款进行查询。并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被执行人何某居住地派出所民警协助,在多方支持下,于4月6日将被执行人何某抓捕归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何某拘留15日并处以罚款。在拘留期间,经对被执行人何某进行反规避执行教育,被执行人何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了深刻检查,并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履行了法律文书的义务及交纳了罚款,本案执行完毕。

  在工作中易勇同志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一次次耐心热情地接待当事人,并注重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充分体现了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亲民作风。凡经他审理、执行的案件或者由他接待的当事人,无论大事小事都耐心细致的处理,从没发生过因文明服务不好或一时疏忽而冷落当事人的事。平时无论工作多忙,只要当事人问什么事,他都能热情接待,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易勇坚持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责任感贯彻到每一件案件的审理中,尽力化解社会各种矛盾,做到审、执结一案温暖一方民心。他时常说办案的效率意味着审判的尊严,漫长的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会磨掉人们对法院的信任,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作为法官,他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及时审结、执结案件,尽量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既方便了当事人,又减少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费用。

  三、刻苦钻研、形成独特的办案风格

  易勇同志具备较好的法律专业知识,热爱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他坚持追求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他所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析理透彻,裁判有据,当事人胜负皆服,他所执行的案件绝大多数以和解方式结案。他刻苦的钻研精神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得易勇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形成了高质量办案效果与高效率办案速度的“双赢”格局。

2004年9月12日,湖南省临湘市某中学发生一起意外事件,因张某、丁某(两夫妻)家的悬置物坠落,将同校关系甚好的工友谢某砸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导致当事人走路一走一拐。因此,双方引发纠纷,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2005年6月,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后,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万余元。被执行人张某、丁某一家四口人只有丈夫张某有工资收入,执行难度较大,造成申请执行人谢某情绪激动。同时,被执行人张某、丁某两夫妻觉得钱出的太多、较冤,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丁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久久不能结案。由于官司在身,被执行人张某压力很大,天天喝酒,精神恍惚,放弃了教学工作,最后只能安排在学校门卫的岗位上。

  2011年4月7日,易勇率执行局几名干警多次与某中学及教育局联系,做申请执行人谢某与其丈夫的工作,终于达成调解意见,谢某放弃了部分本金和利息,被执行人张某通过多方筹措赔偿金,凑齐6.5万元,历经8年的执行积案终于和解执行,总案执行标的11.6万元,当事人双方均十分满意。

  四、清正廉洁、树良好的职业形象

  作为一名法官,清正廉洁是为人之本。近年来,商品经济大潮的负效应对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形成强烈冲击。“打官司,要找人”成为许多当事人占主导地位的诉讼心理,在这股“歪风”面前,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能否做到清正廉洁,考验十分严峻,对此,易勇的看法鲜明,他说:“我们手中握的是国家审判权,干的是驱邪扶正,惩恶扬善的执法工作。拿了当事人的,势必偏审、偏判,这样做我会于心不安” 。正是凭着这种清正的职业道德和朴实的思想信念,他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始终以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严格自律,顶住了经常遇到的来自各方面的说情、送礼、请吃,保持了人民法官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严肃执法的高尚品质。平时总有一些当事人打听他家的住处,言称拜访,他都一概拒绝。遇到上门的,在接待中公私分明,涉及案子的事一律不谈,不拿当事人分毫,也不在私下向当事人作任何许诺。有些当事人在案件审结或执结后,出于感激请他吃饭或提出为他办事,都被拒绝。他给自己定下了这样的规矩:钻研审判业务,不办错案;排除人情干扰,不办人情案;严防物质利诱,不办金钱案。   

  过去的印迹有深有浅,过去的时光有喜有悲,但过去就是过去,这一切都是未来的奠基石,一个过去一个起点,立足现在,展望未来,相信年轻的他仍会不懈努力。
来源:临湘 法院
责任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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