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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和解逾期未履行 法院依法办案执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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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 捷 周 辉  发布时间:2011-11-25 10:04:43 打印 字号: | |
  华容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陈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权利,被执行人两日内付清赔偿款2459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2009年8月22日,周某驾驶的小轿车与陈某搭载潘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潘某、陈某受伤。2011年5月31日,华容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确认由保险公司赔偿30211.82元,周某赔偿5770.26元。由于周某已赔偿了潘某、陈某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实际应退返给周某,故潘某、陈某特别授权委托周某处理对保险公司的执行事宜。在执行过程中,周某与保险公司于2011年9有21日在执行人员面前签署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在2011年9有23日前给付24590元。但保险公司逾期未支付。经多次催促,保险公司在2011年9有26日支付了20590元,称余款4000元已在诉讼前预支,现不再支付。周某认可保险公司已预支4000元的事实,但认为其在和解协议中放弃权利部分的金额已超出4000元,且其在申请执行前曾与保险公司达成过同样给付24590元的协议,正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其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保险公司未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付款,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故申请按原判决执行,但同意扣除已预支的4000元。法院依法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后通过银行划拨强制将保险公司应履行的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20590元及已预支的4000元后全部执行到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一方未履行,法院可依另一方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有利于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在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救济,保障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来源:华容法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陈 捷 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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