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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审判工作的“新三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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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发布时间:2011-11-28 08:21:0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审判理念上更加为民,审判程序上更加便民,审判结果上更加护民”的“新三民主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诉讼的便利和为民之诚意。

  为民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必然选择,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直接体现和人民法官必须坚持的政治理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深刻调整,利益格局深刻变化,价值观念日益多元,矛盾纠纷纷繁复杂,人民内部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司法的为民性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人民法官唯有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审判理念,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立足为民司法,努力践行“三个至上”的工作要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活动,才能真正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体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人民性。

  司法便民是彰显司法公信的窗口,也是减轻当事人诉累的重要举措。在审判程序上从简,不断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简化手续,坚持诉前、诉中、诉后调解,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路,少找一个人,少等一分钟,少费一份心,有效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司法便民27条”,全面开展巡回办案和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就是司法便民的重要举措,也是展示法官形象、彰显司法公信的一个窗口。

  司法护民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其实就是司法护民,最大限度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如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如何做到司法为民,如何确保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宪法法律的尊严,让党和人民更加满意。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平衡利益、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学习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三民主义”,在行使国家审判权时努力做到“为民”、“便民”、“护民”,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极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了社会稳定和谐。鉴于此,笔者不禁为审判工作的“新三民主义”叫好。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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