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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法出庭 判决离婚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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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 鹏  发布时间:2011-11-28 16:59:18 打印 字号: | |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后,因其身在外地且生病住院,有特殊情况实在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在向法院说明情况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法院依据其书面意见,最后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2011年11月,刘某与其妻王某因感情问题分居4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与王某通电话了解到王某身在外地,且身患疾病行动不便,难以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考虑到其身体特殊情况要求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向王某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王某随后向法院邮寄了送达地址回证及书面意见书,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表示夫妻感情破裂并同意离婚。后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被告签收判决书后表示服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根据本条规定,认为被告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故要求其提交书面意见。通过其书面意见,法院依法快速作出了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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