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某某行贿一案。
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承接基建工程业务,分别挂靠岳阳市几家建筑公司后,多次采取围标、非法转包等形式承接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24万元;同时,胡某某在承接工程过程中,先后向有关人员行贿4次,共计人民币6万元。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胡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同时判处禁止被告人胡xx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建筑行业招投标的活动。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岳阳市首例对犯罪分子适用禁制令的案件,也是近几年来岳阳楼区法院首次对行贿人员判处刑罚的案件。该案对行贿人处以刑罚的判决,表明了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惩治贪污腐败的力度和宽度不断加大;对罪犯适用禁制令,体现了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和促进罪犯的教育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