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0日,在华容从事岳常高速公路建设的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部收到华容法院的处罚决定书,因其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被处罚款50000元,后因其积极配合法院将款项提取到位并请求减免罚款,华容法院将罚款金额减免为10000元。
华容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某与被执行人华容某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容某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在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部有材料及工程款收入109915元已到期尚未支取,华容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向该项目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2011年11月1日前提取上述款项,但该项目部以帐上无钱为由逾期未协助法院提取上述款项。2011年11月10日,华容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为由对其罚款50000元。该项目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一方面积极配合法院将应提取的被执行人未支取的材料及工程款收入109915元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向法院提出减免罚款的请求,说明是因工期紧迫,单位加班加点忙于工程建设,因而疏忽了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又因单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亏损,资金相当紧张,故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现已深刻认识到法制观念淡薄带来的后果,今后定会吸取教训,请求法院给予减免罚款。鉴于协助义务人的协助表现及认错态度,华容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决定将罚款金额减免为10000元。
罚款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执行难不但难在被执行人想方设法规避执行,还难在协助义务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协助执行。依法对拒不协助的义务人给予处罚,无疑能起到促进协助义务人尊重司法、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作用,这也是解决法院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的的一个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