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两被告曾某拘役3个月、罚金一千,判处刘某拘役3个月、罚金两千。当天近70名司机旁听庭审,接受一场特别的安全警示教育。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11年8月30日22时饮酒后驾驶湘F18L02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岳化金盆路段时,先后与正在会车的两轿车发生刮擦,导致一小车在躲避时追尾撞上停在路边的轿车,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曾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33.3mg/100ml(系醉酒),被损坏小车损失价值4600元。另一案件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6月6日晚间,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友人轿车,行至岳化二工区路段时错把油门当刹车,将车撞向路边门面,造成门面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5mg/100ml(系醉酒),造成门面损失9800元。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曾某、刘某均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中刘某为无证驾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两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已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云溪法院审理的首批酒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