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原以为十年前自己利用百万公款“借鸡生蛋”是神不知鬼不觉,直至走上被告席才幡然醒悟,自己的违法行为终究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王某挪用公款一案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份,岳阳县某供销社因购买化肥急需60万元贷款,相关责任人找到时任某某银行岳阳县支行某营业所主任的被告人王某要求贷款,并答应以该社门面作抵押。被告人王某经请示上级后,办理了6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该社,贷款期限为半年,同时,按照当时的管理制度,被告人王某与县支行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如供销社到期不能偿还该笔贷款,被告人王某自愿下岗清欠。贷款到期时,供销社未能及时还款,被告人王某仔细思量后,要求该社将抵押在县支行的房产过户到其私人名下,并向自己出具欠条,将该笔欠款转为自己的私人欠款。2000年4月、12月,该供销社按照王某意思将抵押手续办妥之后,两次向王某出具了60万元和之前的贷款余欠87396.38元的欠条两张,并签订了还款协议。期间,被告人王某向亲友筹借钱款归还了60万元到期承兑汇票。2001年元月,被告人王某将自己承揽到的一笔100万元定期储蓄存款进行帐外循环用于偿还自己欠款和个人审批放贷贷款。2002年元月,该存款到期之际,王某又通过找其亲友借钱偿还了该笔存款及利息。
法律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无视国家法律,挪用公款达1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归案后表现,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