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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被判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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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王景星  发布时间:2011-12-05 09:25:54 打印 字号: | |
  日前,被告人方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40万元及其用违法所得购买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没收其赌资8795元、赌博游戏机148台及条码器两只。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执行期间经营娱乐场所、网吧和电子游戏室。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22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自2007年5月至2010年12月21日间,在临湘市城区开设“可乐”、“白云”、“佳美”、“佳乐”电子游戏室,在其所经营的4家电子游戏室设置“美女奔驰”、“彩金鲨鱼”、“大满贯”、“龙虎争霸”、“漂亮金花”等赌博电子游戏机148台,招引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2 171 384元。2010年12月21日,临湘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方某赌资人民币8 795元。被告人方某将非法所得付门面租金、员工工资、购买赌博机、添置家庭财产及消费等,已用去部分。2011年1月1月,临湘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方某用开设赌场非法获利购置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一辆。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方某的亲属向临湘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2011年9月30日, 被告人方某的亲属向临湘市人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电游赌博机为参赌者提供赌博条件,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在城区内开设数个赌博场所,招引他人参与赌博, 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且连续犯罪时间之长,社会危害大,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方某开设赌场所获非法利益、赌博资金及赌博工具,均应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退赃和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认罪态度好、悔罪诚退、积极退赃 ,并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以及不再危害社会等,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法院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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