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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青少年社区矫正不能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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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向兴富   发布时间:2011-12-07 08:41:25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詹红荔扎根基层法院,用恒心做好少年审判的每一个环节,用爱心呵护每一个失足少年,用诚心对待当事人每一个诉求,用公心处理每一个案件,在平凡的审判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其少年审判的典型事迹在全国法院系统掀起了学习高潮。詹红荔精神深深启迪着我们,爱心是少年审判的永恒主题,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对犯罪的青少年进行社区矫治,建立和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机制刻不容缓,对缓刑青少年的社区矫正不能缓行。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对被判缓刑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是当前少年审判的深度延伸,可以防止社区服刑青少年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为此,北京市创立了“3+N”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即在司法所建立司法助理员、抽调监狱劳教干警、社会工作者三支专业专职力量,派驻司法所,组织若干名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罪犯家属等志愿者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实现专业专职力量和群众兼职力量的有效结合,优势互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将“法制教育、帮扶矫治、人文关怀”前移,不断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不断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对缓刑青少年实行“网格化” 管理社区矫正模式等,都不失为社区矫正的良方妙药,对矫正缓刑青少年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和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的未来,失足青少年是虫蛀了的鲜花,更需要阳光的照耀,雨露的滋润,更需社会的关心,爱心的呵护,社区矫正是他们走出阴影,找回自信,获得新生的必由之路。因此,笔者认为,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监管、帮扶和矫正刻不容缓,对青少年犯罪可以适用缓刑,但对缓刑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绝不能缓行。
来源:临湘市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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