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生效,陈某因非法制造枪支用于狩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执行期间禁止狩猎,并没收被告人陈某自制火药枪一支,交公安机关销毁。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购买空心不锈钢管自制火药枪一支,用于平时打猎,2011年8月29日上午,被临湘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家中查获。经岳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类枪形物为自制单管火药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火药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制火药枪用于打猎,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称“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老实”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以及不再危害社会等,故对其宣告缓刑,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执行期间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