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牵出的李庄“律师造假案”一石击成千层浪,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争议不断,折射出中国法治的尴尬和局限,但无论争议多大,律师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入刑无疑给律师界敲响了警钟。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龚刚模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等,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故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李庄案中,由于程序上存在瑕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证据不是太充分,能够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律师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本应受到媒体和公众严厉的谴责,但却遭致铺天盖地的质疑声。然而,此案虽然在追求实体公正时忽略了程序公正,但依然给社会法律工作者敲了一记警钟。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承担着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但是,自1997年刑法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以来,我国已有百位律师以该罪名被定罪科刑,李庄案只是因为在“打黑”的背景下发生的,所以才更引人瞩目而已。李庄案再一次警示,律师在从业过程中,一定要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精神,在为当事人维权时一定要依法办事,绝不能沦落为金钱的奴隶,不惜使用非法手段维权,使自己深陷犯罪的泥淖。事实上,在不少法院也不同程度上遭遇此种尴尬,少数不良律师不择手段,帮当事人出“鬼点子”、“歪点子”,甚至直接参与为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违背了律师法的要求,而且触犯了刑法,罪名一旦坐实,下场是十分可悲的,因此,李庄案在引起律师界的强烈反弹时,也应当引起律师界的反思,律师与律师行业一定要引以为戒。
事实证明,刑事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决不能超越红线,否则将会因此付出代价。律师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