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笔者在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汤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汤某在自家责任田里打农药时,发现同村村民家养的鸭子跑入其田中,因鸭子破坏了责任田里的农作物,被告人汤某便用打农药的管子驱赶鸭群,并将其中一只鸭子打死。鸭子主人刘某因此事而大骂汤某一家,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汤某因此怀恨在心,遂于下午5时许,将含有甲胺磷与杀虫霜的药水混合物投入刘某与毛某两家共用的饮用水井的出气管内,并将剩余混合物倒至地下井所在的田地上,想通过农药渗透进入井水中的方法,达到其危害刘某一家身体健康的目的。事后,被告人汤某回家告诉其妻,要其妻去告知毛某井水有毒,不要饮用。毛某遂及时告知了刘某一家人,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认罪态度好,并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汤某接受社区矫正,服从所在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