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看到刑事审判的法官在判缓刑时有点底气不足,仿佛判了缓刑,就是对犯罪分子网开一面,就是徇私枉法。对此,笔者不以为然,窃以为,只要符合判缓刑的条件,法官下判时何妨理直气壮一些。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它是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产物。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着眼大局,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一些社会危害不大,又能赢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刑事案件宣告缓刑,不失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既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又要从宽处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刑事处罚情形的犯罪人员,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对那些罪大恶极,社会危害大的刑事犯罪坚决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确有诚心悔罪表现,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依法宣告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这正是我国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具体体现。
缓刑制度创设的目的旨在使缓刑犯在某种社会组织或机构的帮助教育下,不关押既得到改造,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宣告缓刑对罪犯本人和社会和谐都有利。因此,我们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只要牢牢把握住了缓刑适用条件,当判则判,依法宣判,宣告缓刑又何妨理直气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