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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贩卖毒品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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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王景星  发布时间:2011-12-15 09:20:22 打印 字号: | |
  12月13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黄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宋赞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名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被告人黄荣违法所得人民币1 350元、被告人宋赞布违法所得人民币3 600元、被告人李名龙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3月16日,被告人黄荣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宋赞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共22.3克(未遂一次19.3克,其中被引诱贩毒14.3克),得赃款人民币1350元;2011年2月至3月16日,被告人宋赞布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共27.3克(未遂一次19.3克,其中被引诱贩毒14.3克),得赃款人民币3600元;2011年2月至3月,被告人王勇军介绍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共1克。

  2011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宋赞布因李某找其联系购买毒品,便从被告人黄荣处以1350元购买冰毒3克后,在岳阳市五里牌五里亭贩卖给与李某同去的方某,得赃款人民币1350元。2011年3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宋赞布在岳阳市天业宾馆7楼的一间房里将冰毒5克以每克460元贩卖给方某,得赃款人民币2250元。2011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宋赞布、黄荣携带冰毒19.3克,到临湘市“临湘大酒店”准备与方某交易时,被现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宋赞布身上搜出冰毒9.8克,又从被告人黄荣的面包车上搜出冰毒9.5克。2011年2月16日晚,被告人王勇军介绍方某在临湘市“金沙宾馆”608房贩卖冰毒0.5克给杨某。2011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勇军介绍方某在临湘市南正街“有意思”门口贩卖冰毒0.5克给被告人李名龙。

     

  法院还查明,2011年1月至3月8日,被告人李名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共0.55克,得赃款人民币700元。被告人李名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下线吸毒人员,为侦破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

  2011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名龙将从方某处以200元购买冰毒0.2克,除留下0.05克自己吸食外,将剩下的冰毒0.15克在临湘市“天和宾馆”贩卖给李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2011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名龙将从方某处以200元购买冰毒0.2克,除留下0.05克自己吸食外,将剩下的冰毒0.15克在临湘市博物馆门口贩卖给黄某, 得赃款人民币200元。2011年3月8日晚,被告人李名龙将从方某处以300元购买冰毒0.4克,除留下0.15克自己吸食外,将剩下的冰毒0.25克在临湘市“金悦宾馆”601房贩卖给沈某, 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荣、宋赞布、李名龙、王勇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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