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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担任代理解民忧 法院快速审理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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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 丽  发布时间:2011-12-15 09:29:42 打印 字号: | |
  “感谢书记担任我们孤儿寡母的代理人为我们排忧解难,感谢法院快速处理、公正判决,还我们正义。”2011年11月18日,原告吴某、付某等人接到岳阳县人民法院荣家湾法庭的法官向其送达的判决书时,嘴里不停地念叨。

  2011年9月26日,居民胡某在与合伙人承建同村居民李某的房屋时因预制板断裂,从二楼屋顶摔下一楼地面身亡。胡某上有七十多岁的老母亲付某,下有尚在校就读的儿子,而妻子吴某亦没有工作,一家人生活立时陷入困境。办理丧事期间,家人向房主李某和预制板的生产者王某以及合伙人胡某要求赔偿,但三人互相推诿。死者家属遂披麻戴孝,抬尸到县政府闹事。岳阳县城关镇政府的党委方书记、主管政法的邹书记得知此事后,当即与司法所、居委会工作人员与死者家属做工作,将其劝回家,并马上组织李某、王某、胡某一起协调,在三方支付部分安葬费后,死者家属将尸体下葬。在随后的赔偿款协调过程中,李某等人均以自己无责为由拒不出钱。死者的妻子母亲都是女性,拿不定主意,终日以泪洗面,两位书记便告知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见其二人均不懂法律程序也无力请律师,邹书记便自愿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为书写诉状,并多方走访、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荣家湾法庭收到诉状后,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为其办理了诉讼费缓交,协助当事人办理了立案手续,迅速转入诉讼程序,并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房主李某所建房屋位于集镇规划区,其将建筑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建筑工匠施工资质的人承建,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断裂的预制板部分检验项目达不到标准要求,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自己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胡某作为合伙人,对于死者在从事合伙事务中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所受到的损害亦应分担部分损失,此后迅速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自收案至结案仅用了二十多天。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李某主动送来了部分赔偿款,其余被告的赔偿款也均在积极筹措当中。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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