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笔者在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获悉,该市李某因妨害公务影响救灾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院查明,2011年6月29日,陆某驾驶东风牌货车在临湘市詹桥镇云山河道拖运淤沙途中,因驾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陆某华的亲属冯某等人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陆某家属赔偿款达不到要求为由到临湘市救灾安置临时指挥部闹事,对现场劝阻的值班民警和协警进行围攻,并堵塞了通往大云山的抢险救灾公路。其中,被告人李某用拳头打了执法民警和协警,经鉴定,四位干警及协警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李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