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勇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勇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阳销售分公司松木桥加油站经理职务之便,分两次将其负责保管和监督的0#柴油私自出售,将所得销售款99910元予以侵吞,案发后被告人刘勇主动退请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勇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勇自愿认罪且退请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