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与周某于2010年1月份登记结婚,因双方的性格差异及经济原因常发生争吵。今年农历三月初,两人因经济原因发生争吵后,被告带着孩子及生活用品回了娘家。两人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汤某遂至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
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亲属及所在村的村委会干部都来了,承办法官提出要求双方派代表一起参与庭前调解工作。经过双方当事人当面谈判,承办法官耐心劝说,以及参与代表一起出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初步调解意向。但被告周某与其母亲商量后,其母不同意调解,使得已取得初步成功的调解意向功亏一篑。双方亲属以及村委会干部又一起做周某母亲的思想工作,承办法官也及时释法明理,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在群策群力的作用下,周某母亲同意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就调解协议中的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该案所涉款项一次性执行到位。
至此,双方在承办法官、村委会干部以及亲属的一次又一次耐心的沟通协调下,最终顺利的达成调解并且执行到位,该案圆满的事了,再一次体现了法官与村委、群众的联动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