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杀人案案发于1998年2月,1999年被刑事拘留,由于杀人证据不足数次被检察院退回,直到2002年11月才被法院判为死缓,沉冤11年后才被当庭宣判无罪,造成错案长达10余年,全国人民为之震惊,为之痛心。
“疑罪从无”是世界法治国家秉承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我们的一些法律条文中就已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赵作海案其实在当初已有疑点,从赵案的经过来看,1999年怀疑赵作海杀死赵振裳的主要依据是在赵振裳失踪一年后,在当地水井里发现的一具只有躯干的尸体。柘城县公安局曾经将赵振裳的母亲的墓挖出来,用腿骨和无头尸体进行DNA比对,在三次送检时,限于当时的技术,最终的结果都是没有结论的鉴定。检方当时认为,没有经过鉴定确认井里尸体的确实身份,是案件证据上的重大缺陷。正因为如此,该案数次被检方退回,以至于一直拖到2002年赵被最终判决有罪,历时三年。可以说,检方对证据的认定是比较难确的。但是为何明知证据不足还要判?而且判的是有罪呢?这就是“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还没有真正地确立起来的原因。
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疑罪从有自是冤案之源,在我们少数审判机关和审判员那里,“疑罪从无”也是嘴里说得多,心里想得少,判案的时候用不着。有的时候,明明知道证据不足,却不愿意深入调查研究,也不愿意发回重新举证,思想上懒惰,行为上消极,反正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认可了,提起了公诉,只要照本宣科,一判了事,又何必多此一举。有的时候根本就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宁可错判一千,不愿放纵一人”,不愿放下架子,认真考虑当事人的感受,认真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更不愿知错就改,“疑罪从无”,宣告当事人无罪。殊不知,正是由于少数政法机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疑罪从有、程序违法,最终造成了错案冤狱。其实,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我们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还真发现了不少疑点,但鉴于维护政法机关的所谓“面子”和权威,避免国家赔偿,将错就错,一错到底,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判了事。事实证明,以这种牺牲程序正义的方法来获取实体正义,无疑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
证据不足就是证据不足,没有什么好掩饰的,一名真正的法官大可以堂而皇之对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宣告无罪。那时候,哪怕是少数的政法部门将为此付出国家赔偿的代价,也是非常值得的。唯有如此,像赵作海这样的冤案错案才能越来越少。老百姓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司法公正才能真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