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新泉法庭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因在建筑工地受伤造成七级伤残的张某和某建筑公司在历经近两年的劳动仲裁、诉讼后,终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年近六旬的张某激动得眼泪长流,连声感谢法院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自2010年3月18日开始在被告承建的某建筑工地工作,主要从事木工装模工作,约定工资为每天100元,按天结算。2010年4月4日上班后,在工地15栋3层装木模时摔下受伤,当天送往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19天,花费医疗费用十余万元。2010年10月12日经湘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1年5月19日经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 2011年7月18日经湘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的工资如何确定问题,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仅十余天,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口头约定,而被告为原告购买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1164元/月,原告要求按3000元/月计算工伤保险待遇。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从法、理、情三方面入手,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并针对被告单位负责人工作繁忙等特殊情况,除数十次电话联系沟通外,还多次前往该公司,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辨法析理,法律宣传,最终该单位负责人同意调解处理此案,对原告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承办法官当即联系原告与被告单位负责人一起商谈赔偿数额,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这起历经两年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结案后,张某说:“多亏了法院的工作人员耐得烦,勤沟通,协调处理了本案,双方都是赢家。拿到赔偿款,今后的治疗就不成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