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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银行卡窃取钱财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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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艳  发布时间:2011-12-23 08:35: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利用掉包银行存折实行盗窃一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蒋某与夏某某(另案处理)经过事前预谋,由被告人蒋某化名“姓马”找到汨罗市做石材生意的老板陈某某,称要做一对石狮子,获取了陈的电话号码后返回岳阳。第二天,被告人蒋某与夏某某打电话给陈某某,要求陈带相关资质证明和图纸来岳阳县县城洽谈业务。当日上午,被告人蒋某从县汽车站接到陈某某后,按照计划将陈带至汽车站附近的县卫生局二楼与夏某某见面,并介绍称夏某某是自己的姐夫,是岳阳县卫生局的领导。夏某某趁机从卫生局的办公室走出对陈说:“我们单位要做一对石狮子送情”,并以还有一点事情要处理为由,要被告人蒋某将陈带至楼下等候。片刻,夏某某来到卫生局办公楼外,在与陈某某一阵寒暄后,即借故要陈某某留下其身份证复印件以给单位做资格证明后,便要其回家等候消息。4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与夏某某持陈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本县某银行开户办理了一个储蓄存折和卡,并打电话邀陈前来签订合同,夏某某称,单位可以先支付订金,并要求陈在某银行开个户头以便付款转帐。待陈某办理好银行存折业务后,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间,夏某某在验证陈某某的储蓄存折时,趁机将自己先前办理的储蓄存折与之进行了调换。签订完合同后,夏某某以合同条款中所规定“乙方必须在银行存入一定资金作为信誉担保”为由,要求陈某某在自己所办理的存折上存入20000元钱予以证实。陈某某为做成此笔生意,当即打电话给妻子要其汇款。之后,被告人蒋某某与夏某某用银行卡将陈所存入的20000元钱取出,其中被告人蒋某某分得赃款6000元。2011年8月6日,当被告人蒋某某伙同夏某某准备以上述同样的手段再次作案时,被岳阳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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