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笔者从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获悉,刘湘平非法经营食盐100吨被判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现判决已正式生效。
被告人刘湘平,1972年8月出生于湖南省汩罗市,大学文化,经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5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刘湘平伙同丁某,在明知没有盐产品批发、零售许可证、食盐准运证的情况下,由丁某从湖北应城联系购进食盐288吨,被告人刘湘平负责联系运输、接收货物、汇出货款和销售,先后销给张某、高某、杨某、王某等人。被告人刘湘平从中获利30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湘平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销售食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湘平非法经营食盐100吨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刘湘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犯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刘湘平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